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简讯
偷税者王正兴被判刑
上一篇 下一篇为严肃国家税收法纪,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988年4月4日,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施甸县人民法院对施甸县甸阳镇文武办事处赵家村一社个体工商业户王正兴偷漏国家税款27087.54元案,宣告无罪、立即释放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兴犯有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除追缴其偷漏的税款外,并处以罚款5858.82元,两项合计32946.46元,现已全部追缴入库。
罪犯王正兴,于1987年3月办理了主营屠宰、兼营贩运生猪的营业执照后,先后在施甸县甸阳、仁和等食品站和保山市城关食品站、保山地区冷冻厂等处共购买活猪1652头,运往芒市倒卖给他人宰杀销售。王正兴所倒卖活猪的营业额合计543926.46元,按国家税法规定应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合计27 087.54元。但王正兴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在1987年10月税收大检查期间,税务机关初步查明此案后,提交施甸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县公安局将王正兴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