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88年7月11日 (88)财税营字第04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8)市税一字第465号《关于对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据你局来文称: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所附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表中所列,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一条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由于原免税规定是对产品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均免征,按新规定对加工中药饮片的营业税是否仍继续执行原免税规定,不够明确。经查。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九日财政部下发的(87)财税字第254号《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所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表中第三项称:“财政部税务局[86]财税营字规定停止执行,是指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产品税。至于医药生产企业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仍继续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