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涉外税收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规定的综合介绍(二)

国家税务局 篆刻:冯景东 上一篇 下一篇

四、对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

(一)外国租赁公司,在1990年底以前,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对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租赁费中包括的利息,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其利率属于卖方或买方信贷利率的,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

(三)对外国租赁公司通过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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