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8月24日 (88)国税国字第078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