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优惠的通知

1988年8月28日 (88)国税增字第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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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成都、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促进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与国家科委研究,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依照现行税法中有关对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给予优惠。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我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两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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