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涉外税收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规定综合介绍(四)
上一篇 下一篇十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一)设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