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2期
争鸣
增值税不能“按税目设统一扣除率”计算征收
——与顾德顺同志商榷“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改进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研究》1988年第7期刊登了上海宝山县税务局顾德顺同志作的《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文章(以下简称为“顾文”),笔者阅后有一问题尚有不同认识,提出来商榷。
“顾文”提出:“改目前按户按实际扣除额计算采用的‘购入法’、‘实耗法’计税方法为按税目设统一扣除率计税征收方法。它的计税方程式:应纳‘增值税’额=产品销售收入×(1-扣除率)×增值税率。
我认为,“顾文”提出的观点,没有什么新鲜之处,相反却将增值税的征收办法拉回到原产品税的征收水平。因为,若按顾德顺同志设想的“按税目设统一扣除率”,则“(1-扣除率)×增值税率”不难推算成一个常数的百分比,其应纳税款则为,这一百分比其性质无异于产品税率,它的计算征收方法与原产品税的征收方法没有什么两样。此外,若增值税都按此法计征,那么,它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增值税按增值部分计征税款的立法精神,再加上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目大都以产品名称而设置的,“按税目设统一的扣除率”意味着按产品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