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3期 以法治税

以法治税是整顿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

郑坚 上一篇 下一篇

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治税思想,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坚持以法治税。以法治税是统一治税思想的基础,是由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所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综合治理经济环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不坚持以法治税,没有统一的税收法规,则一方面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无损;另一方面也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即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的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一)

从当前税收工作的现状看,必须把以法治税提到亟待解决的重要位置来对待。

姚依林同志在听取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汇报时讲到;“我认为税收工作在建国初期是比较强调的,因为那个时候是多种经济并存,税收机关是利用、限制、改造的一个重要武器。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所有的企业都变成公有制企业,国营企业是靠上交利润,不是靠税收,因此税收工作实际上是削弱了。”从总体来看,在税收执法上比较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不强、税收立法程度不够和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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