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5期 工作研究

浅谈越权减免税及其根治

刘楚汉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越权减免税已成为税收中的“大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越权减免税及其危害

越权减免税是一种以追求地方、部门或企业的利益为动因,以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为特征,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免税收,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行为。其形式大体有三:一种是地方政府以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口头表态的方式,下达与国家税法统一规定相违背的减免税规定,后者往往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一种是企业主管部门超越职权范围自行下发与税法规定相违背的指示;再一种是税务部门自身超越权限,不按税收管理程序办事,擅自变通,降低税率,减少计税额或自行批准减免。由此可见,越权减免税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某些地方的税务部门。正因为如此,又使它具有内在性、易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内在性,是指越权减免税的矛盾不是在征纳双方,而产生于同一政权的共同体内,即在国家职能部门的一方。如果把偷漏税现象视为外部矛盾的话,越权减免税则属于内部问题。所谓易生性,即越权减免是由需要而产生,在我们这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方面情况千差万别,财政、投资需求很大,作为一种国家直接的税收支出,减免税被“扩张”是很容易发生的。与易生性相关连的则是越权减免税的普遍性,从我们对一些地方的重点检查情况看,处处都存在越权减免税问题,并且包罗了大部分税种,涉及到国营、集体乡镇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之中,越权减免的数额超过了正常的减免税,一些地方要占到其税收收入的10%左右。其危害之严重,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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