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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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税收减免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税收作用的强化,税收减免的运用也日益普遍、日益经常,并对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税收减免,使其发挥应当发挥的作用,已成为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这一课题进行一些粗略的探讨。一、税收减免的具体形式
税收减免有许多具体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具体又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课税对象数量或价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开始就全部数量或价额征税的界限。如在我国营业税中,对于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不足200元至400元的免征税。免征额是课税对象数量或价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开始就超过部分征税的界限,如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不超过800元的免征税,超过800元的仅就超过部分征税。项目扣除是在课税对象数量或价额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为依据计算税额,如在我国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允许从利润总额中扣除“单项留利”和“还贷利润”等。跨期结转是将以前年度的费用及损失计入本年度扣除项目或将本期收益转入下期收益,如在我国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允许用本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