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6期 争鸣

我国流转税负担归宿的理论分析

安福仁 上一篇 下一篇

(一)

流转税负的归宿问题,一直是我国税收论坛上的热门话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并不是由企业所负担。其根据是: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具有转嫁的特点。企业缴纳流转税仅仅表现为形式上的纳税人,并不是最终的负税人,消费者是税收的实际承担者,即流转税税负的最终归宿,是消费者的支出。另一种观点认为,流转税由企业缴纳,当然就由企业负担。企业既是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企业缴纳的流转税不可能由消费者负担。其理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

形成上述两种观点对立势态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对如何判定流转税归谁负担的客观标准不统一。显然,要探清企业缴纳流转税的负担归宿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判定的标准。关于流转税税负归宿的判定标准,以下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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