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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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结构
上一篇 下一篇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理论界、经济界都对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问题做了积极的探索,有的主张“利润包干”,有的主张“基数利润递增包干”,有的主张“超额累进所得税”,无论何种分配形式,除了进行理论论证外,还需进行变量关系的数理论证。本文试图对当前三种主要分配形式建立相应的函数关系,探讨不同分配形式的数理特性和可行性程度,从而为确定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结构问题提供参考模式。
一、利润包干形式的数理特性及其适用范围
利润包干分配形式,是国家把企业某一年度实现的利润作为参考数,经过测算、调整、协商、按照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利润包干数,一般而言是“一定几年不变”。其主导设想是:企业按照包干数上交国家后,无论其实现利润超包干数多少,都归企业所得,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三自能力”。这种分配形式的函数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