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9期 征收管理

深化征管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杨遂周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征管是税制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征管与税制的密切协调,才能使税收工作富有成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税收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完成了从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作为新税制贯彻实施保证的税收征管,其改革步伐严重滞后,以至出现了征管与税制脱节的现象。现在的征管工作还基本是操作过去在单一经济和单一税制条件下形成的征管办法和规程。显然,这种用“老一套”来保证贯彻“新一套”的做法,是无法科学和严密的,已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偷税、漏税、抗税、欠税、越权减免税、任意变通税法甚至自立章法等等,已经使税制改革的成果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严酷的现实提醒我们,征管改革必须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步伐,迎头赶上。为此,1985年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建立一个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后又在1987年的全国税收征管会议,把征管体系又进一步表述为“六大要素”的最佳结合;继而,税务总局副局长陈景新在1988年《税务研究》第三期上,对“六大要素”进行了具体解释;从1988年起,国家税务局作出决定,在湖北、河北、吉林、武汉等三省一市进行征管改革实际操作的试点;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各地也都选择了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的试点。这些零星的试点改革,为税收征管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在,紧迫的问题是如何把征管改革全面展开,不断深化。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必须明确征管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本文就这个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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