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9期
征收管理
改变个人收入调节征收难漏洞大的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一部分群众的收入渠道多样化和少数人收入过高,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为了既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又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的问题,从1986年起,国家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发布近三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并没有达到所预想的目的。
那么,使这个税种的调节作用不能得到发挥的成因在哪里,虽然因素诸多,而关键原因有三。其一,是认识问题,也就是我国公民纳税观念淡薄,不仅表现在纳税人偷税、漏税,就是《条例》规定的代扣税款义务人,不是借口影响他们的业务,就是置税法于脑后而不予代扣;其二,是税收法制软化,税务机关的执行权不硬,缺乏强制性,保证不了税法的严肃执行;其三,是这个税种的征管办法不严密,没有针对个人收入的特殊性而制订征管办法,因而给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申报不实,无据可查,结果是使本来属于国家、属于全民的个体税收收入不能如实的收缴国库,让一些不遵守税法而偷、漏税的人发了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