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论坛

单位组织及外国人纳税的宪法依据辨析

国家税务局税改司 张学瑞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来,部分同志对单位组织和外国人的纳税宪法依据问题提出异议,认为我国宪法只规定了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并没有直接对单位组织和外国人设定纳税义务,因而对中国公民征税是有宪法依据的,是名正言顺的,而对单位组织及外国人征税则缺乏宪法根据,是违宪行为,应当修改宪法。我认为,以上观点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完整的正确的认识,甚至是对我国宪法的严重曲解。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立法的依据和基础,它全面、集中地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对普通法律起决定和支配的作用。宪法所确认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要靠制定普通法律去具体实施。而普通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只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主要原则,它是宪法的繁衍和派生。所以,宪法的内容和性质与普通法律是不完全相同的。宪法就不一定具有普通法律那种具体调整功能,不可能对社会、国家生活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作出非常具体、细致的规定。否则,宪法也就不能称之为根本法了,也就体现不出宪法的特性、本质和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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