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读者来信

税务部门应当重视对批发代扣单位收入转账支票的检查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税务局 左玉峰 陈平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这是一个应当引起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在1988年的税收大检查中,河北省武邑县税务局在对县直三个较大批发代扣单位检查时,把重点放在被查单位收入的转帐支票上。逐一检查每张转帐支票批发商品的去向,从中透视出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问题的严重性。三个被查单位一是程度不同地存在见到转帐支票不问来源和批发商品去向即免扣税金的情况。二是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的数额较大。三个被查单位 1988年1—10月份共收入转帐支票2 805张,同时发出商品12o.75万元。其中,按照政策规定不应免扣税金的转帐支票(以下简称不应允扣转帐支票)275张。批发商品10.27万元,分别占收入转帐支票和发出商品的9.8%和8.5%。按照河北省批发代扣一律以实际购货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将税率换算为综合负担率的规定,偷漏零售环节营业税3 594.50元。三是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的面比较广。三个被查单位收入的转帐支票中,有国家金融部门代个体工商业户发出的转帐支票,也有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向个体工商业户借出帐户发出的转帐支票,还有国家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用转帐支票批发劳保用品和生活日用品,直接用于消费者个人的。四是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有日益发展的趋势。三个被查单位1988年1、4、7、10月份不应克扣转帐支票分别有15张、23张、33张和45张;利用不应克扣转帐支票批发商品分别是0.7万元、0.95万元、1.24万元和1.56万元;偷漏零售环节营业税分别是245元,332.5元、434元和546万。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较之利用现金和现金支票偷税漏税更具隐蔽性,检查监督的难度也比较大。如果仅仅重视利用现金和现金支票偷税漏税的问题,而忽视了对转帐支票的监督和检查,就会出现更大的漏洞。我认为在现行政策不变的情况下,防止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至少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坚持不懈地对批发代扣单位、掌握转帐支票的国家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批发代扣政策、法规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政策、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促使他们主动自觉地执行批发代扣的有关规定。第二。采取追根寻源的办法,把对批发代扣单位的检查监督和对其收入转帐支票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结合起来。顺藤摸瓜,深入到发出转帐支票的单位,搞清楚其利用转帐支票批发商品的去向和用途。第三,采取源泉控制的办法,在对纳税户的税收检查中,把其发出转帐支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借出帐户和转帐支票的单位。第四,凡利用转帐支票偷税漏税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查明责任,按照税收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