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业务培训

应加强对“发出商品”科目的审核

夏付林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出商品”科目是工业企业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为了总括反映发出商品的成本和为购货方代垫的运费而设立的会计科目。其借(增)方反映发出商品的成本和代垫的运费;其贷(减)方反映收到货款后转作销售的发出商品成本和收到的代垫运费;月末借(增)方余额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成本和代垫的运费。

使用“发出商品”科目应注意两点:首先,企业必须是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款;其次,收到发出商品款款后应及时进行销售和计提税款的帐务处理,正确结转成本。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企业却常常在“发出商品”科目上做文章,不按财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该科目。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发出商品”科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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