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论坛

以法治税与税收秩序

许建国 王芸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的初期,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意义重大。所谓税收秩序,即在一定的权威约束下,规定国家和纳税人双方征纳行为,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行的准则和规范。利改税破除了旧的、僵化的税收秩序,初步建立起一个由多种税组成、具备多种功能的复税制体系。然而,新税制的建立并不等于新秩序的形成和新权威的树立,相反,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所致,有时也会出现税收秩序的“无序”状态。

历史的经验教训一再告诫我们,如果改革不能建立新的秩序和权威,那么只能走回头路,重新回到旧秩序、旧权威上。权威是现代再生产物质条件决定的社会约束力,举凡法律、制度、道德及不可抗拒的价值规律,乃至自然力,都是权威的结构因素。其中法律是社会的最高权威,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包括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活动,都应当且必须置于法律权威的指导下。受法律约束,这是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的根本支柱。实现以法治税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建立税收新秩序的根本途径,它具有刚性的特点。以法治税客观要求:(1)税法对待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都必须无一例外地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而不允许存在任何凌驾于税法之上的特殊单位和个人;(2)执法必严,税收法律关系涉及国家收入和社会根本利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纳税人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在执法问题上税务机关不讲情、不徇私,纳税人不拖欠、不偷漏;(3)违法必究,税法是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根本准则,有着极为鲜明的法律约束力,它的大多数法律规范一般规定纳税人“只能这样做”或“不允许那样做”,违者要受法律惩处,不这样不足以维护税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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