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税制改革

谈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意义

刘汉武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在上海、武汉纺织行业中试行的“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较好地解决了增值税的计算复杂问题。其基本原理是:把增值税计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分离,企业在生产领域的核算实行价税分流,把材料成本中所含的税金剔除进行成本核算;同时,对会计核算办法和产品利润的计算公式作适当改进:增设资金占用类一级科目“应扣税金”,用以核算应税产品的整体税额和应扣除税额。产品利润的计算公式改为:

当期利润=当期销售收入-当期不含税成本-当期销售产品的整体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按照这一公式计算的利润,与成本中所含“应扣税金”和当期“应交税金”不再发生直接关系,因而不会随当期应缴税金的变化而波动,避免了按现行“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由于购销不均衡而造成企业利润不均衡的问题。这一现行“购进法”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难题便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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