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6月13日 [89]国税所字第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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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能源部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希望延长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集字第041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有困难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下列条款的执行时间可延长至1990年底以前:
1、《规定》第一条确定,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利润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