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5日 [89]国税流字第26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出口退税若干具体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对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具体品目见附件),如有出口,不予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退税:
1、对加工复出口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在计算退税时,应将进口料、件在生产环节计算征税时已抵扣的税款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