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税制改革
关于以“无税材料进行成本核算”计征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之浅见
上一篇 下一篇自1988年1月18起,国家税务局相继在上海、武汉、哈尔滨、襄樊、沙市等地进行了“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点工作,这是一项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使之更加规范化的重要步骤。为了在试点过程中做到概念准确、核算简便、利于征管,本文就几个具体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
一、关于运用“价税分流”这一概念问题。通过几年实践,证明“购进扣税法”要优于“实耗扣税法”。但按现行“购进扣税法”计征增值税,其最大弊病就在于企业利润会随缴纳税金的多少而变化,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每一时期的盈亏真实状况。采用“无税原材料”进行成本核算,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企业也易于接受。目前将这一办法暂定名为“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我们认为办法是完全可行的,但“价税分流”这一概念还需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