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小资料

几个国家和地区税务行政复议简介

谭珩 上一篇 下一篇

联邦德国 在联邦德国,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通常分为两步:第一步,公民在知道某一行政行为后一个月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异议,该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该异议有理由,则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异议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则将它提交给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第二步,复议机关对异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有理由,复议机关或者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变更不适当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异议没有理由,则以复议裁决附理由予以驳回,并指明诉权。公民如果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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