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18日 [89]国税所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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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苏税二(89)024号请示收悉,关于私人办职业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包括电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所办的校办企业是否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49号、068号文是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10号文件的,其适用范围只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所办的校办企业。这类企业均应按规定征税。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 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