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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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整顿需要深化国营企业所得税改革
下一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治理整顿决不意味着改革停顿不前,更不是不要改革。围绕治理整顿的目标深化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强化税收的作用,对于全面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实现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特别是对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发挥大中型国营企业的骨干作用、提高经济效益、稳定财政收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们主张在治理整顿期间深化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就是要使税收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十三届五中全会的决定。具体措施是:降低国营企业所得税率,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按照税利分流原则把税前承包改为税后承包,逐步向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归企业的方向过渡,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奠定基础;把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稳定财政收入,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按照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财政秩序、建立稳定的经营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