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税制建设问题研讨会综述
上一篇 下一篇中国税务学会税制建设课题组第二次研讨会,于1989年10月25日至29日在陕西省扶风县召开。参加研讨会的有:北京、天津、浙江、新疆、南京、陕西等省、市、自治区税务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天津财经学院、陕西财经学院等单位的理论工作者。会议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对我国税制模式、税制建设原则,前提、主体税种的选择、辅助税种的特点以及现行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从多角度进行了探讨,现综述如下:
一、构建新的税制模式应与国家经济目标模式相适应
与会者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税制建设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一系列改革,由过去单一的税制转向了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初步进入了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新轨道。但在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方面,不时出现夸大税收作用范围的倾向。由于税制建设受到“税收万能论”和“税收无用论”的双重影响,有几个税种的出台和某些税率的提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