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2期 争鸣

我国现阶段不宜开征遗产税

白洁 李荣强 上一篇 下一篇

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抛开我国现行的遗产继承制,要从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存在的必要性考虑。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开征遗产税。

第一、我国缺乏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条件和社会环境。开征遗产税必须以存在课税客体即充足的税源为前提,否则遗产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谓遗产税,就是财产的所有人死亡后,在其所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时,对其财产所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开征遗产税,就必须有达到起征点的大量遗产存在。而我国正处在逐步摆脱贫穷、摆脱落后的阶段,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人只能满足温饱型生活的需要,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连温饱问题都没能解决。有的同志提出,开征遗产税只是针对极少数“巨富”。但是在十一亿人口中先富起来的毕竟是极少数,可以预见,随着党和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分配不公现象,我国贫富悬珠进一步拉大的势头将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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