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改革建筑税势在必行

梁振勇 上一篇 下一篇

自1983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以来,全国共征收建筑税117亿元,这对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建筑税政策规定不尽合理,制度尚不完善,致使建筑税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方向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我认为,改革建筑税势在必行。

一、改革建筑税的必要性

(一)改革建筑税是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增长幅度大大超过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六五”期间,全社会投资增长幅度高达17.6%,而同期国民收入增长仅9.9%。从投资来源变化看:国家预算内投资逐年下降,而预算外投资却急剧上升,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979年为699.36亿元,其中预算内投资为396.92亿元,占总投资的56.75%;而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2297.99亿元,其中预算内投资一为438.52亿元,仅占总投资的19.08%。投资增长幅度如此之快,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地方财权的扩大,以及由此带来的扩张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地方、部门、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争上项目,特别是大搞加工工业,搞重复建设,以至出现了计划外挤计划内,一般工程挤重点工程、落后挤先进的不合理状况,加剧了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失调。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就需要用经济杠杆对投资行为和投资方向进行调节。税收杠杆要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必须改革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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