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我国流转税面临对价外计税的必要选择

萧承龄 林佩瑛 上一篇 下一篇

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讨,我国流转税如何进一步改革,已经有了比较集中的意见。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简并现行税率,统一扣税范围和计税办法,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同时改革产品税,增强其宏观调控功能,实行增值税和产品税双层次调节,即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国家宏观政策需要进行调节的产品,再征收一道产品税,以达到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目的。

“增值税+产品(消费)税”这一流转课税结构,是不少国家行之有效的流转税税.制结构。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国家在实行“增值税+产品(消费)税”的流转税结构时,都把增值税和产品(消费)税明确为间接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或在价外计税基础上实行从量征收。这样,税款通过逐步转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我国在决定实行“增值税+ 产品税”这一流转税结构后,是仍然采取价内计税方式还是采取价外计税方式,也应该加以慎重考虑,妥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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