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9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以来,到1989年累计征收税款12多亿元,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家间人才交流和劳务合作以及按照对等原则处理国际税收关系,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年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和适用税率的累进级距额,一直未作调整,也日益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项所得税制。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月扣除费用800元,就共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适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最低税率为全月工薪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适用5%的税率;最高税率为全月工薪收入额在12001元以上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这些规定执行至今已近十年,而在这十年中,全国城镇物价指数上升了118%,消费品价格指数上升了123%,人民币汇率下调了69%,而外币相对升值223%,这样,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累进级距额的相对值减少,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特别是工资薪金收入为外币的纳税人,纳税负担尤为加重。这种由于人民币汇率下调,外币相对升值,使一些工薪为外币的收入者,由原来适用低税率纳税变为适用高税率纳税。而费用扣除额又相对减少的状况,曾一度引起外界的强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