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研究与探讨
加强筵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及措施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一年多来,虽然部分省市陆续开征了筵席税,但进展十分缓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筵席税税源分散,流动性强,隐蔽性大,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客观上存在困难。二是消费者纳税观念淡薄,对于这种消费行为税还存在一种抵触情绪,认为“吃饭还要缴税,国家从人们嘴里掏钱”,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会自觉纳税。三是虽然《条例》明确规定,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它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说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但这些单位怕征税挤走顾客,影响营业收入,多采取消极态度,个别单位甚至迎合顾客,采取“一次筵席,多次开票,分次付款,化整为零”的办法,为消费者偷漏税款大开方便之门。四是由于有些消费者自带烟、酒、水果等副食品举办筵席,代征单位不易确切掌握计税金额。五是部分省市对筵席税的起征点规定不当,造成漏洞,如有的省规定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300元以上(包括300元)及人均达15元者,按支付金额计算征收这席税,这就要求代征人不仅要掌握消费者所支付的金额,而且要掌握吃筵席的人数,增大了代征难度、而发票上又没有“人数”一项,给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也带来了困难。六是筵席税税源小,收入零星,对完成税收任务影响不大,一些基层税务机关领导不够重视,没有切实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认真抓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