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读者来信
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税的几点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88)国税流字第011号文《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对此,笔者认为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88)国税流字第011号文中规定,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一律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可否增加一条: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合格产品)取得的收入,如果销售单位价格低于出厂价,或低于单位成本价格,应当按照出厂价格或按照工业企业对外自销的正常价格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作此建议的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