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问题解答

《关于的补充通知》的有关问题解答

流转税管理司资源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加强盐税的稽征管理,1989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以(89)国税明传050号电报下发了《关于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各地执行《通知》,现就有关问题简答如下:

问:《通知》有哪些新规定?为什么要下达《通知》?

答:与现行的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相比,《通知》作出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将酸碱、制革、肥皂、饲料工业用减税盐及出口免税盐的审批权限上收。盐的减税供应计划由用盐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局审批改为由国家税务局或省税务局审批;出口盐出口免税由出口口岸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改为由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相应改进免税办法。二是制定并颁发了统一的减税工业(牧业)用盐购业证、减税盐专用销售发票、减税工业用盐购盐量计划表和各类用盐购盐量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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