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10日 (89)国税明传05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精神,为了整顿减税盐供应秩序,加强盐税稽征管理,对《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酸碱、制革、肥皂和饲料工业所需盐的减税供应计划,由用盐单位填写统一的减税购盐计划表,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局申请,由税务局审核汇总,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企业需要申请办理追加盐的减税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内供应的,由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下达执行;由省外供应的,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