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 国税发[1990]01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一九八九年年底到期。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同时,为了有利简化计算,将减额征收统一改为减率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一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