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日本三菱商社支付给其驻华人员购买股票津贴和为其提取的退休准备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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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2日宁税外(89)238号《关于对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南京事务所代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商社)为鼓励其职员购买本公司股票,与购买股票的职员组成了持股会,参加者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在其工资和奖金中取出固定的部份交入持股会,作为在持股会的个人积存额。此个人积存额一般每月最低为1,000日元,最高为20,000日元,发放奖金当月最高为200,000日元,三菱商社每月按其缴付的积存额给予10%奖励金,一并由持股会通过股票市场为参加者购买商社股票。对三菱商社驻华人员得到的上述购买商社股票奖励金,如果已计入三菱商社驻华代表处经费支出额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计入驻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