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对一桩利用合同偷税案的剖析

蒲公英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几年来,由于承包、租赁合同书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特别是有些承包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与现行税法相悖,被不法分子利用,混淆视听,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这种情况,在基层征管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为提高人们对利用合同偷税行为的鉴别能力,现将河南省信阳地区税务机关查处的一桩利用合同偷税案剖析如下。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9年1月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门市部一个,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糖、烟、酒,经营方式是零售,自购自销,自负盈亏,每月向公司上交租金1000元。经查证,王某在承包经营期间销售商品金额为25万元,应纳营业税7500元。案发前,税务人员曾多次催其纳税,但王某均以“已向公司缴税”为借口,始终不办理纳税申报。当税务人员填制“税收检查结论表”,认定其偷税时,王某不服,提出应当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纳税,并出示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的涉税条款称:“在承包期间,承包人的税款先上交公司,再由公司统一缴纳。”究竟能不能依据承包合同纳税?由此,征纳双方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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