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0年3月27日 国税发[1990]3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年三月七日国发明电[1990]2号《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并经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停工待工企业,在一九九○年度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1、停工待工企业,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以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