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3日 国税发[1990]021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一些省市反映: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引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凡是依照规定可以对取得使用费的外商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对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述“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没有统一明确,各地在执行中掌握处理不一致,不便于加强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对此,经与经贸部研究,明确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说“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