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14日 国税函发[199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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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90)中色财函字第0137号《关于劳动模范的奖金是否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所获奖金(包括实物),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劳动模范在国家、省部委已发给奖金、实物后,其所在单位为了鼓励本人,从单位的奖金项下又发给的奖金、实物,不论是否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