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1990年7月25日 国税函发[199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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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