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7日 国税函发[199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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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了解,对采用进口包装物、料包装的出口产品,目前有的地区没有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金额计算出口退税,出现多退税情况。为了统一政策,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包装进出口公司(简称包装公司,下同)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包装物或进口包装材料加工成包装物,用于本企业出口产品的,在计算出口退税时,一律扣除进口包装物料进口环节已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

二、包装公司将进口包装物、料直接销售或通过定点包装加工厂加工销售给本地出口企业(指与包装公司在同一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下同)的,由包装公司汇总本公司及定点包装加工厂销售情况后,按月分企业列出清单,写明进口品名、数量、销售价格、已纳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金额,报送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计算减免税金额,从出口企业的退税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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