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国航空公司应税运输收入额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12日 国税函发[1990]1248号
上一篇 下一篇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90)109号《关于确认外国航空公司应税运输收入额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国际空运应税收入额的确定问题,我局(89)国税外字第139号批复已作了原则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直达航空运输,应依据空运协议规定,每次从我国境内起运货物或旅客到达目的地的货运、客运收入为应纳税运输收入额;对联程航空运输,应依据从我国境内起运的第一程承运人的仓单,计算其货运、客运应纳税运输收入额。航空运输应纳税收入额的计算,不应以售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来确定。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