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 工商[199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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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

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以来,经过对广告行业的清理整顿,取缔虚假广告,查处非法经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于繁荣经济,开展国际贸易,方便人民生活,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开展广告宣传日益增多,但在广告费用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假借广告费搞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挥霍了国家、企业的钱财:有的向企业乱摊派广告费,摊入成本,加大开支:有的甚至偷税漏税,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上述行为,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对广告费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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