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2期
工作研究
关于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税式支出”作为一个财税概念和行政措施,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出现的。七十年代陆续被一些发达国家政府所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在我国的传播、研究,是近六七年的事。国内目前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对“税式支出”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应当并可以在我国应用;一种是对“税式支出”持否定的态度,认为“税式支出”理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它不适合我国情况。我个人认为可以运用“税式支出”原理,来探索适合我国情况的税式支出管理办法,但又不可生般硬套外国的做法。
“税式支出”是指由各项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而减少的国家财政收入。美国在1974年国会预算法提出的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作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由于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因此税式支出即指的是法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广义的所得额(“毛所得”)之间的差额产生的短收税额。国外一般的做法是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编制“税式支出表”,和政府直拨的支出一样打入预算,通盘考虑,经过国会批准后执行。这些做法,对于控制税收支出,保证提供充足的政府收入和保持税负公平两个基本的税务目标,无疑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