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印花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董奇友 张东华 上一篇 下一篇

印花税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征以来,对于配合国家各项经济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在促进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及各类经济凭证,促使经济往来各方信守合同,提高经济合同兑现率,减少由于盲目签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各种经济纠纷,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印花税是一个新恢复开征的税种,在施行和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印花税是国家恢复开征的一个地方税种,税负轻、税源小。因此,印花税虽全部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但仍未能引起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税务部门足够的重视。由于印花税开征时间急促,不少税务干部甚至不知道为什么叫印花税,对征收印花税的目的意义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足够的认识,存在着“正税任务重、小税收入少,先保大、后抓小,能抓多少是多少,印花税征多征少对完成收入任务影响不大”的错误想法,以致印花税未贴、少贴、漏贴、重用等偷漏税问题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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