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6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统一税几个问题的探讨

窦自铁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工商统一税已有10多年了。这在保护我国民族经济,增加国家则政收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新产品的增多,以及国内流转税制的改革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工商统一税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第一,有些具体政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很难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是50年代对私有制改造结束后,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况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制定的。税法贯穿了封闭式计划经济的指导思想,具体政策规定是针对国营经济和公私合营企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很难套用。例如,工商统一税规定对商业批发免征工商统一税,而国家既不允许开办商业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价格又无统一规定,只是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那么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批发业务办理免税时,哪些业务属于批发,什么价格是批发价,很难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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