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7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关于对外国承包商征税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我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国外承包商纷纷来我国承包各种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为了维护国家权益,财政部于1983年7月5日以(83)财税字第149号文颁布了《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对承包商征税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加上《暂行规定》过于简要,情况发生变化也未能及时修订补充,特别是对承包工程作业中由承包商供应机器设备和材料征税的范围和征免界限,原规定缺少明确划分。如规定可以扣除“机器设备”价款计算纳税,而对什么是“机器设备”,安装机器设备所必需的各种材料如何扣除,均未作具体解释,致使承包商在不少业务上钻了税法空子,逃避了税收。从发包单位看(包括以中方为主的发包单位),一是对有关承包工程工、料、费的国际市场价格不熟悉;二是从本单位利益考虑多,片面追求降低工程造价或者在洽谈总承包价款不能达成协议时,往往以设法避税和减少税负作为调节,从而造成征收管理上的困难,甚至产生阻力。因此。对承包征收的税款,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作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