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其配套条件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制度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人从事税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它由税收法规、条例、施行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构成,简称为“税制”。税制作为税收的具体体现,作为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载体,在税务活动及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适应“八五”期间乃至本世纪最后十年间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改革,进而确立一个日臻完善的税制,是税务部门和税收理论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正确认识和评估现行税制确立进一步改革的原则和政策目标
现行税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税思想指引下,经过近十年改革而逐步建立起的。它基本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为国家积累了巨额财政资金的同时,大大增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功能,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同时,明显地强化了税收征管,加快了以法治税的进程,等等。可以肯定地说,现行税制是一个较好的税制。当然,无论是税制自身内在的技术构成,还是对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形势,以及国家赋予税收的新的使命,现行税制都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1)现行税制结构还不够合理。表现为税种过多,重复设置,个别税种承担的职责不得当。如增值税既承担普遍调节任务又承担特殊调节任务,税率档次过多,计算过于复杂。(2)税政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按经济成份设置税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3)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太大。如国营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55%而实际税负仅为30%左右,税前列支范围过宽,有的列支项目不够得当。(4)个别必要的税种尚未设立。如对遗产的课税;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设置的税种等。加上税种的层次分布欠合理,造成税收的调控范围和深度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5)税法及征管制度不够严密,偷税漏税现象未得到有效制止。(6)税收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权限不够明确且比较分散,造成大量税源流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