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论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其配套条件

徐守勤 刘植才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制度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人从事税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它由税收法规、条例、施行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构成,简称为“税制”。税制作为税收的具体体现,作为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载体,在税务活动及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适应“八五”期间乃至本世纪最后十年间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改革,进而确立一个日臻完善的税制,是税务部门和税收理论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正确认识和评估现行税制确立进一步改革的原则和政策目标

现行税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税思想指引下,经过近十年改革而逐步建立起的。它基本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为国家积累了巨额财政资金的同时,大大增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功能,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同时,明显地强化了税收征管,加快了以法治税的进程,等等。可以肯定地说,现行税制是一个较好的税制。当然,无论是税制自身内在的技术构成,还是对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形势,以及国家赋予税收的新的使命,现行税制都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1)现行税制结构还不够合理。表现为税种过多,重复设置,个别税种承担的职责不得当。如增值税既承担普遍调节任务又承担特殊调节任务,税率档次过多,计算过于复杂。(2)税政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按经济成份设置税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3)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太大。如国营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55%而实际税负仅为30%左右,税前列支范围过宽,有的列支项目不够得当。(4)个别必要的税种尚未设立。如对遗产的课税;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设置的税种等。加上税种的层次分布欠合理,造成税收的调控范围和深度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5)税法及征管制度不够严密,偷税漏税现象未得到有效制止。(6)税收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权限不够明确且比较分散,造成大量税源流失,等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