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2期 税利分流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税利分流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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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以推行税利分流为主要内容的财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各地陆续开展。自1988年经财政部批准在重庆市率先实行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目前已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上海、江西、福建、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宁夏、青海、陕西、沈阳、武汉、西安、成都、重庆等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在27个地区和市、县进行了税利分流改革试点,试点企业达1500多户。

这些地区进行的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是:(1)降低所得税率,硬化所得税征管手段。试点地区主要采用35%的比例税率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2)实行税后还贷。取消“税前还贷”办法,对企业的老贷款采用过渡办法“税前税后各50%”或“税前60%税后40%”,新贷款全部改税后还贷,并取消还贷提取“两金”的规定。(3)取消调节税。(4)实行税后承包。根据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和还贷情况,核定企业合理留利,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税后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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